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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09年招生体检工作

更新时间:2024-03-28 17:21:19

各区县(自治县)招办、卫生局,各体检医院:

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实施阳光工程,严格规范管理、提高服务质量,确保普通高校招生公平、公正、安全、有序。根据国家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(教学〔2003〕3号)和我市相关规定,特提出今年我市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如下:

一、加强领导,严格管理,确保质量

(一)全市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市招委和市卫生局统一管理。

(二)各区县(自治县)招办和卫生局要密切配合,相互协调,应指定负责同志加强对考生体检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,共同组织管理好考生体检工作。各体检医院要高度重视考生体检工作,应确定1名领导专门负责管理此项工作,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,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,采取切实有效措施,确保考生体检工作质量。

(三)体检医院应是二级甲等(含)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,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(含)以上职称,责任心强,政治素质高,作风正派,熟悉体检业务,。

(四)考生凭体检表进行体检,体检结果由区县(自治县)招办及时通知考生。

(五)体检医院应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结论。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。

(六)考生体检表应按规范填写,要求字迹清楚工整,不得随意涂改。

1.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是确定考生是否能坚持学习的重要环节,业务技术要求很高,责任重大,关系到国家培养人才的大事。卫生部门和体检医院要认真抓好招生体检工作。严格体检程序,实事求是地作出体检结论。实行主检医师负全责,体检医生负岗位职责的责任制。做到谁检查,谁签字,谁负责。所有参加招生体检的医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做到考生的体检结论真实准确,避免错检、漏检现象发生。严禁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,如发生此类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,取消该体检医院的招生体检资格。

2.体检期间,市卫生局和市招办将安排工作组到各区县(自治县)进行体检指导和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

3.体检结束后,各体检医院负责将考生《体检表》和肝功单按考生报名号顺序分别整理好,并将体检结果输机后一并交各区县(自治县)招办。

二、体检对象及时间

(一)对象:凡参加2009年高考报名的考生均需进行体检。

(二)时间:考生体检时间,原则上安排在3月30日前组织进行,具体时间由各区县(自治县)招办和卫生局协商安排。

三、体检复查规定

(一)原则上由各体检医院组织复查。

(二)对视力、身高、体重、血压、心率、早搏、表抗等均实行一次性检查,不再作复查。

(三)对心杂音、先天性心脏病、甲亢、肝脾肿大、肺部疾患等按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如实记录。

(四)如体检医院因体检设备和技术有限不能下结论者,或因考生不服结论,由区县(自治县)招办出据证明,经市招办体检组审查同意,持市招办体检组介绍信到指定的终检医院复查,作出最终裁定,此结论为终检结论。

四、体检表填写要求

(一)为适应远程网上录取的需要,体检表仍实行电子表格,要求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按《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规范》(见附件2)要求填写。在体检培训时要认真学习表格的填写要求,一是分科体检结果填写方法,二是体检结论及专业条款填写方法。

(二)体检表的审查

1.考生体检结束后,考生《体检表》由体检医院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初审工作。

2.《体检表》的复审工作由各区县(自治县)卫生局或负责体检的医院会同招生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。

3.体检结束后,市招办将派出总检医师到各地抽查考生《体检表》质量。

4.考生《体检表》要按规范填写,要求字迹清楚工整,不得随意涂改。

(三)考生体检工作结束后,体检医院应认真填写《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情况统计表》(见附件4)和《体检医院人员组成统计表》(见附件5),两表于4月30日前报送市招办体检组。高考成绩公布后,各区县(自治县)招办应填写《残疾考生统计表》(见附件6)。并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招办体检组,传真电话:023-67757772,023-67857399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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